中新网8月25日电 有爱不敢言,为求职苦瞒身份。来自《南方日报》的一篇评论文章指出,都市“隐婚族”正成为单位用工“潜规则”的受害者。
文章援引新华网的一则报道介绍,在南宁,一些夫妇不得不隐藏已婚的身份,成为所谓的“隐婚一族”,原因在于单位规定夫妻俩不能在同一单位。
文章说,谁也不知道哪部国法有此规章,反正地方单位制定了这种“土政策”。“顺从便进来,不从便出去”,在这有组织的“潜规则”面前,个人的力量实在微弱,所以这些已婚的人们不得不装作未婚大龄青年。
文章指出,“隐婚”不仅表现在工作之后,也表现在求职之中,且大多数隐婚者为女性。未婚女性和已婚妇女显然能给予人们不同的联想,以至于似乎由一纸婚姻证书给划定了天堑。有的工作单位明确要求只要未婚女性,理由是“她们更有精力、活力、魅力,可能吸引更多客户”。这样的理由难免给别人瓜田李下之想,有歧视女性之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不是特殊行业,单位企业要求应聘人员是未婚人员就找不到法律依据。
为什么单位依然要固执地要求未婚呢?文章分析认为:已婚人士有家庭,难免涉及到关于家庭、生育等诸多方面,尤其是女性,法律更有严格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又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两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显然有着人力资源上的考量。
过去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些方面因为被国家统包统揽,矛盾没有暴露出来,但近些年随着私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各种形式企业的增多,关于已婚女性用工上的冲突日渐显现。企业的目的在于追逐利润,当然是没有错的,但是追逐利润不能以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文章最后说,对于任何人而言,结婚都是一件慎重的事、隆重的事、幸福的事,如今社会上出现的“隐婚”现象,所反映的恰恰是用人单位在单纯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如何取舍的矛盾。(周虎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