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对煤炭行业官商勾结发出“最后通牒”:“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8月22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从矿难事故中官商勾结现象的不断曝光,到国家安全监管官员对此的一再“痛斥”,再到国务院的向官商们下达“撤资”的“最后通牒”,无疑凸显了国家“欲治矿难,必先治官”的坚定决心和铁的手腕,值得我们寄予厚望。
不过,“撤资”只是根除官商勾结的第一步,后面还应有进一步的治理措施以及制度跟进。
所谓“官商”,并不只是“有官员身份的商”,而是“以公权力牟私利的商”,“权商”才是其实质。以最近的大兴矿难为例,一个安全漏洞千疮百孔、完全不具备起码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何以不仅多年来“没人监管、不敢监管”,而且还能在当地已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顶风”而上,那些“投资”的官员干部,除了资本,难道不更是权力滥用?他们所分享的,除了资本收益,难道不更是权力红利?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撤资”固然重要,但更重要也更根本的恐怕还是“撤权”、“撤职”———不仅要“撤”,还要“治”———穷追猛治官商们的职权滥用,根除这种滥权所以发生的根源。
其实,禁止官员经商的“有关规定”从来就不少:早在1984年,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就明确规定:“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也有同样的禁令。党纪国法俱在,为什么官商现象却总是屡禁不绝,甚至在某些地方和领域———比如煤矿———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频频酿出惊天矿难呢?
因此,在欣慰“撤资”最后通牒之余,这样的一系列问题不能不发人深省: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的法律法规,没能得到彻底贯彻,总要不断重复强调?在查处官商勾结行为和追究安全责任上,现有的惩处力度、层次是否存在偏软偏低的问题,诸如“道歉检讨的多、撤职查办的少”,“纪律处分的多,法律追究的少”等等。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