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4日电 中国法院网今日消息,日前,北京神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圣依解除“真怡美”品牌代言人的身份并要求其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2005年1月6日,北京神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及被告的代理人Worth Associates Limited和签订了《委聘合同》,合同有效期限2005年1月6日至2006年2月28日。《委聘合同》约定,被告为《委聘合同》的指定艺人,原告除可以在指定商品的各种广告、传播及促销等推广活动中使用被告形象外、被告还应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为原告指定的商品完成下列宣传演出服务,1)演出总数不超过一条宣传指定商品的电视广告片;2)演出总数不超过一次的宣传指定商品的平面形象拍摄;3)出席总数不超过二次宣传指定商品的宣传活动。
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折合港币伍拾万元的酬金。2005年6月2日原告根据真怡美服饰2005秋冬款时装宣传展示会的需要,向被告及其代理人发函邀请被告参加2005年7月18日原告在北京举行的真怡美服饰宣传活动的发布会。被告及其代理人收到原告邀请函后,回复原告,承诺被告将参加原告2005年7月18日在北京举办的真怡美服饰宣传活动的发布会,原告为此邀请了十多家媒体和许多商界人士参加,但被告却没有参加原告为真怡美服饰所举办宣传活动的发布会。
根据上述,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委聘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席原告真怡美服饰的宣传活动,致使参加发布会的诸多媒体和商界人士认为原告是在故意虚构被告要参加宣传活动的事实,已达到炒作真怡美服饰的渲染效果,发布会的整个宣传活动都处于被谴责和尴尬中,原告投入人民币叁拾万元的真怡美服饰的宣传活动几乎以失败告终,并使原告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遭受巨大的损害,社会公信力急剧下降。因为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已无法再利用原告形象对真怡美服饰进行任何宣传,原告与被告的《委聘合同》已无履约必要,其已不能实现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合同应当依法解除,而原告投入人民币肆拾余万元以被告形象拍摄的广告片和投入人民币壹万元以被告肖像制作的平面画册将无法继续使用,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形成的商誉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约人民币壹佰余万。从而,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委聘合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被告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伍拾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张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