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有一种怪现象,一些领导干部违法乱纪行为在当地群众中早已是家喻户晓,而作为党的纪检监察部门却丝毫没有觉察到,等到案情瓜熟蒂落,当事人逃跑人,或出了命案了真相才从迷雾中出来。
云南省昌宁县县委书记杨国瞿“包二奶”就是这么一起案件。从2003年底杨的“二奶”许春梅生下一个私生女后,“县委书记杨国瞿包二奶”的消息就不胫而走,几乎传遍了全县,此后,就不断有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奇怪的是,保山市纪委两次到昌宁核实调查,结果是以“对杨国瞿的二奶问题查不出证据”的结论告终。2005年6月14日,终于暴发了震惊保山的县委书记杨国瞿“杀人分尸”案。杨国瞿也于今年8月1日被执行死刑。(《南风窗》2005年8月上)
怪吗?怪!怪就怪在几乎全县的群众都知道杨国瞿“包二奶”,而作为监督部门的当地纪委却像聋子似的没听见。即使当地纪委“耳背”没有发觉杨国瞿“包二奶”,那群众举报了应该有所警觉了吧?无风不起浪嘛!从报道来看,当地纪委无动于衷。然而,如果说当地纪委惧怕县委书记不敢查,那么保山纪委是上级部门该没有什么过虑去光明正大的查处吧!遗憾的是也一无所获。这难道不让人感到惊诧吗?
保山纪委查不出证据,原因大概有三:一是纪委查案人员水平差,找不到“包二奶”的证据。二是有意回避证据,装聋作哑,怕得罪人。三是官官相互的思想在作怪。证据不是查不出,而是查出来了,由于当事人从中周旋,办案人员考虑到“包二奶”属生活作风问题,又不是经济案件,于是就窝着,最终以“查不出证据”为由了结。
《党章》第八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这些都说明了纪委的工作性质。可以说,在查处杨国瞿的案子上,昌宁县与保山市的纪委工作是很不到位的。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政策。报道说,杨国瞿还是很有能力的,工作业绩也不错。如果说杨国瞿处于群众举报阶段,各级纪委能够及时介入,准确地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杨就有可能不会走上后来杀人的犯罪道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纪委实事求是的办案是对领导干部的帮助与挽救。否则,就是对党的干部的不负责任。
要防止类似的事情不再出现,笔者认为,对纪委查案也实行问责制。比如群众举报某某领导有受贿行为,纪委由于能力、水平、包庇等方面原因“查无结果”,但案子情况属实,一旦暴发给国家造成损失,如发生当事人逃跑、凶杀等案件,当时查案的人员要对此案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试想,如果说群众举报情况属实,查案人员以各种理由“查无结果”,我们党还设立纪委干啥呢?
【来源:红网;作者:王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