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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安局:仅四个执法部门可进行秘密监察

2005年08月16日 09:53


李少光称只有四个执法部门可进行秘密监察(大公报图)

  中新网8月16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立法会十五日召开特别会议,讨论香港行政长官就秘密监察颁布的行政命令。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少光表示,行政命令为廉政公署、警务处、入境处和海关四个执法部门提供法律基础。其它政府部门要进行秘密监察必须得到保安局批准。

  李少光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强调,秘密监察在任何执法机构早已存在,而且不可或缺。行政长官发布行政命令,监管执法部门采取秘密监察行动,完全合宪合法。

  他强调,行政命令只是中途措施,政府赞成最终要以立法方式规管秘密监察,从来无意绕过立法会。待立法细节有更清晰的法律基础,政府便会在立法会复会后的上半年度提交建议书。

  行政命令已于本月六日生效。李少光表示,现有四十多名廉政公署、警务处、入境处和香港海关高级职员获准为秘密监察的授权人员。获授权的执法行动须符合若干条件,包括秘密监察目的为防止或侦测罪行、保障公共安全或保安、以及考虑到受影响人士的侵犯性。秘密监察并不包括截取通讯活动,也不包括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对话。

  他说,由于颁令并非提出新政策,因此无须咨询行政会议。而政府在公布指令前,已通知了所有行会成员。

  李少光表示,按行政命令,只有四个执法部门可根据内部指引进行秘密监察。其它政府部门要进行秘密监察必须得到保安局批准。在咨询四个执法部门的意见后,可考虑与议员作闭门会议,交代秘密监听的执行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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