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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复核权发展简史:由逐步下放到全部回收

2005年08月12日 08:33

  中新网8月12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发自北京的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将于明年正式收回并实施死刑复核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和回收经历了下列阶段:

  1980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1981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死刑核准权问题的决定》规定: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可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上述死刑核准权的“分权方案”正式写进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1983年 最高法院于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1991年起 最高法院又先后将贩毒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广东、广西、四川等5省区高院

  1997年 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核准权

  2005年3月10日 高法院长肖扬宣布最高法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

 
编辑:李淑国】
:::相 关 报 道:::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最高法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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