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作为参与刑事诉讼的一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只能接触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以及鉴定性证据材料,在庭审中,面对公诉人出示的一组组证据,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对公诉人的执法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了解。
为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切实杜绝刑讯逼供,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中率先尝试实施“阳光提讯”制度,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可现场旁听。
据了解,该制度实施一段时间以来,不仅得到了司法界的普遍认可,而且受到涉案人的赞许。
此外,记者了解到,辩护律师如参与旁听,必须由在押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向承办案件的公诉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办案人同意后,辩护人可参加旁听。旁听律师可以做笔录,但是,禁止辩护人在提讯中进行讯问和插话。公诉人提讯结束后,辩护人可以就案件事实直接向当事人进行发问,但禁止辩护人诱导性发问。
(来源:天津日报;作者:胡然、牛鹏翔、贡华维、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