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5日电 信息时报报道,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赵本山起诉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一案的二审在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双方各举实例支持己方观点,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2004年下半年,深圳市中科诺公司发现由广州一碟机厂商生产的DVD、VCD机上贴有赵本山的头像,在产品的广告彩页上印有他的大幅照片,彩页上同时印有“随机赠送赵本山小品精选”等文字。“因为此前中科诺曾聘赵本山为其产品做独家形象代言人,而且还约定,除了中科诺,赵本山不再给任何一家音像制品厂家做代言。”于是,赵本山将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一同起诉至花都区法院,并索赔300万损失。
2005年5月10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本山败诉,理由是广告彩页所用的照片为赵本山小品的剧照,并不是赵本山个人形象客观上的再现,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赵本山不服判决,于5月2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的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广州市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鸿×音像制作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非常赞同一审法院的判决,针对是否侵犯肖像权,双方在法庭内再次进行激辩。
针对原告提出“2002年老艺术家蓝天野诉天伦王朝酒店侵犯其肖像权胜诉的案子”,作为被告之一的花都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举出“1997年著名表演艺术家思和森之女状告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公司侵犯其父肖像权一案败诉”这一典型案例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昨日的庭审持续了近4个小时,法院将择日作出终审宣判。(李朝涛 张立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