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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法规存在冲突 有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

2005年08月03日 07:24

  中新网8月3日电 中国青年报报道,供职于政法系统的两名北京青年杨涛和王金贵,今天以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此次立法行为,被公众理解为“恢复强制婚检”。而国务院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并没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杨涛和王金贵在建议书中说:“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国家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在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上,显然相抵触。”

  在建议书中,二人还谈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对于是否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也是相抵触的。”

  杨涛和王金贵认为,对于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公民是否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一问题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与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这必将影响我国法制的严肃、统一和权威。

  二人表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制的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否存在相抵触的情况进行审查的建议。我们也希望,以我们的实际行动,减少法规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促使我国法规审查机制更加完善。”(万兴亚)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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