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以及相关具体争议的处理规则得到了明确。《解释》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以往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的规定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存在针对性不强的问题。为切实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人民法院相关的审判实践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依据,为农民维权提供更为明确、具体、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该《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实践性强、牵涉面广。在起草制定过程中,《解释》起草小组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召开专项调研座谈会27次,参会人员共计近650人,在此基础上对《解释》稿进行成系统修改了39次。为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将《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同时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等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对于涉及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解释》规定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对于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数人建立承发包关系产生的权利冲突,《解释》规定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经营权人优先;《解释》还规定了处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时应针对不同性质补偿费进行处理等。
黄松有还特别指出,在处理出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问题时,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解释》稿进行讨论后,已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立法解释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