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7日电 据《人民日报》报道,中国流动人口数量从1993年的7000万增加到2003年的1.4亿,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10%,约占农村劳动力的30%。
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省内流动的占65%,跨省流动的占35%。流动人口中年轻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中15岁到35岁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80%以上。
四川省总工会的调查则显示,全省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21%左右,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仅有3.41%和0.84%。外来民工作为临时聘用人员,企业一般都不会与之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合同,也都是从企业主的利益出发,往往严格规定民工为企业要尽的义务以及企业对民工处分的权利,而很少有企业对民工合法权益的义务的规定。有的地方,还有所谓的“生死合同”、“卖身合同”,就更难以保障民工的合法平等工作的权益了。
全国查处侵权案15万起
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介绍,2004年至今年2月,全国已追缴建设领域拖欠的农民工工资333.7亿元,偿还比例占上报拖欠总额的99.1%。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共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案(事)件15万余起。
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最近指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使得很多行政管理部门忽视了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保护。而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基本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面临着比同龄常住人口更多、更复杂的性与生殖健康风险,成为性病、艾滋病的易感人群,未婚先孕、堕胎、性骚扰等现象有日趋增多之势。流动人口中常见病发病率及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要高于城市人口。但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却很少延伸和覆盖到这部分人。
近年来,侵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的事件呈上升趋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解决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问题:
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合理地向小城镇转移;不断提高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法制教育,使外出务工人员真正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
北京流动人口400多万,其中从业人口达286万,占北京市从业总人口703万的40.6%。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实施了近10年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废止一事进行了表决,56人参加,54人赞成,2人弃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周继东介绍,北京市政府于1995年4月制定了《条例》,针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在治安、就业、租房、收费、卫生防疫等5方面采取了种种限制措施。“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首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条例》在许多方面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与变化,应该废止!”
业内专家认为,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大量外来人员的涌入与城市接近饱和的资源承载能力间矛盾凸显。这对执政者来说是个极大挑战。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丰台区副区长闫傲霜认为,以人为手段对人口流动进行限制是不大现实的。
十届全国人大广东团的代表林文呼吁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的议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建议从立法根源上解决目前流动人口管理政府缺位、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无从保障的问题。
据了解,中国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一般都是按照常住户口人数规划定编定职和财政拨款制度进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并未列入规划范围。由于外来人口剧增,原先按常住户口人数设置的职能部门不得不承受超常规的工作压力,经费、管理人员不到位,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本无法保证。
林文认为,国家没有制定流动人口管理法规是根本所在。林文提出,立法的根本是“保障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置疑,所以要把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条例里明确流动人口的定义和组织、管理机构以及财政保障机制;明确规定流动人口拥有的合法权益和应该承担的义务;明确规定违反条例处罚办法。对于暂住证管理模式,林文认为应当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申报暂住证制度。(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