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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小川受贿等被判刑17年

2005年07月13日 15:46

  中新社重庆七月十三日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三日一审宣判,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张小川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人民币。

  张小川的弟弟张天生犯受贿罪和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没收财产三万元人民币和处罚金三十五万元人民币。两人受贿赃款以及张小川的非法所得均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五十九岁的张小川原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重庆广电局下属单位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及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一九九七年十月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他曾任重庆有线电视台台长。

  法院审理查明,张小川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弟张天生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五十三万元人民币和五点七万美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此外,张小川还有六十余万元人民币、二点七万余美元和一点五万多港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张小川还在任职重庆市广电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行将三家不具备投资资格和实力的公司纳入融资对象,造成广电传输公司百分之四十九的国有股权丧失,致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张小川还滥用职权违法同意为雷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又给广电传输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人民币。上述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且滥用职权的情节特别严重。

  张天生则利用其与张小川的亲属关系,代为转达他人请托事项,经手收受请托人二十四万元人民币和五万美元的好处费,并告知张小川,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张天生管理的重庆瑞迪公司和重庆诺德公司,偷税近三十二点五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偷税罪。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管辖张小川涉嫌受贿一案。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张小川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被依法逮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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