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干部队伍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省委组织部出台的《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强调,今后领导干部本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要及时上报。同时配套下发的系列规定,从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等重要环节作出了硬规定。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
《关于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十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班子职数没有空缺而启动干部任用程序的,一律无效;没有经民主推荐产生的人选,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对群众举报考察对象的问题未查清之前,一律不得作为拟任人选;对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的干部,一律不得上会讨论;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决定前,须按规定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对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对应报告而没有报告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凡新提拔干部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的,一律不得任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取消任职资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履行程序的有关情况,一律如实记录;对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十条规定》要求,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对未经批准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群众反映拟提拔干部线索清晰、情节严重的问题,要结合考察工作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必要时要进行专项考察和专项审计调查;对破格提拔、提拔领导干部亲属等应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干部提拔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批的不得任用;对采取宴请、送钱送物等手段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要严肃查处,已列入考察对象的要及时取消,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且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停职免职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停职免职暂行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涉嫌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或者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停职的应当停职。案件审理完毕后,不影响任职的,应当及时恢复其职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需要免职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不宜担任现职的;对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者对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不宜担任现职的。
二、诫勉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诫勉暂行办法》规定: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应及时进行警示告诫,诫勉分为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两种形式。
对于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定以及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一定不良后果;作风不实,脱离群众,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反映较多,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不严;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告诫、纠正等问题的领导干部应当予以诫勉。对领导干部书面诫勉,实行6个月诫勉期;对延长期满仍未改正的,应予以免职。领导干部在诫勉期不得提拔和交流调整。
三、函询
函询是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书面向被反映领导干部了解情况的一种方式。《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函询办法》规定了函询流程: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作出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决定;向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事实,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工作人员对反映人、函询对象、函询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泄露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个人重大事项要报告
《补充规定》要求,领导干部除按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的范围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外,要着重向所在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产、接受大额捐赠、大额中奖等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本人婚姻变化情况等个人重大事项。同时,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补充规定》还要求,组织(人事)部门除受理、上报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要事项外,还要密切关注并及时上报包括领导干部出现严重病情、伤情、去世、失踪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学历学位变化情况,领导干部被立案审查、“双规”和重大奖惩情况,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休假、出国(境)情况等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动态、突发事件。紧急、重大情况要在24小时内上报。(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张庆台 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