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日电 从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据中国青年报消息,这是由商务部颁布的《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的一项规定。
根据同时实施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发酵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蒸馏酒。
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工作人员介绍,该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商务部将于近日出台标准的实施细则。
此外,同样是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网站上征求意见,其中也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另据了解,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5条就规定了:“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中国酒类商业协会秘书长刘员则说,商务部这个行业标准“有总比没有好。中国酒类经营单位数以百万计,实施起来确实需要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同时认为,为更好地执行,应制定罚则,明确执法部门。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和心理咨询中心主任、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宗春山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惩戒措施,说明这项规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方向性和倡导性,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远离酒精的侵害,仅仅依靠商家禁售条款不折不扣地实施,是远远不够的。
宗春山建议,应该像限制烟广告一样,对酒广告也做一些限制,如在播出时段上尽可能避开儿童和青少年的收视时间,广告上也要打上“喝酒过量有害健康”等说明文字。(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