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今天下午针对“拾金不昧者给予相应的报酬”指出,法学界学者多数主张要给报酬。
有记者问:我想问一下关于“拾金不昧”的问题。前段时间听说物权法草案当中对于拾金不昧者给予相应的报酬,这一点在社会上也有一些争论,这一点与我们的传统道德有一些不同,对于这个问题,您怎样看待?
王胜明说,拾金不昧与老百姓比较密切。物权法的一个学术建议稿中规定以后拾金不昧要给报酬。反过来,这个问题大家是关注的,也是有争论的。
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要有报酬的问题,有以下两点意见,法学界学者多数主张要给报酬。有的规定,捡到东西要给20%的报酬。如果捡到100块钱,就可以留下20块钱。到有不少国家,包括德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当中也有相关规定,就是使得遗失物以后返还失主,有权得到报酬。如果捡到了东西以后,你没有来取,我还要保管这个东西。民法不是讲权利和义务对等吗?既然有义务,那么我也应该有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人主张,捡到东西以后,返还失主时,应当得到报酬。这样可以鼓励捡到的人更主动地把东西交还给别人。
这也有另外一种反对的意见,就是从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锋同志学习,那么到了21世纪为什么捡到了东西还可以不还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