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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深圳西安福建等地分别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2005年07月01日 13:46

  中新网7月1日电 综合消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北京、上海、深圳、西安和福建从今天起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宣布,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的最低工资从原来的每小时3.26元、每月545元,提高到每小时3.47元、每月580元,但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特殊岗位津贴、加班费不包括在内,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此外,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其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小时(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上海市居民最低工资今天也再次上调:月薪上调55元,达到6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5.5元调整为6元。新标准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劳动者。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深圳市200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一、特区内最低工资为:3.97元/小时;690元/月。二、特区外宝安、龙岗两区最低工资为:3.33元/小时;580元/月。2005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从7月1日起,陕西省西安市执行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明确最低工资不包括:劳动者在节假日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劳动所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公积金等、职工集体福利费、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费用等、职工教育费用、文体宣传费用、劳动保护费用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另外,6月27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调整2003年11月起执行的标准,调整后最高标准达600元。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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