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30日电 据国家原子能机构网消息,5月24日,新版《国家核应急预案》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施行。该应急预案是中国进行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工作文件,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也适用于中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该应急预案由“总则”、“技术基础”、“应急组织及其职责任务”、“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终止和恢复正常秩序”、“附则”和“附件”等8章组成。
该应急预案规定了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国家核应急办公室、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同时规定了省级核应急组织及其职责、核设施单位应急组织及其职责。中国实行国家、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核应急管理体系。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场内应急指挥,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政府负责场外应急指挥,国家负责制定应急工作法规标准、提供技术支援、跨省协调、场内与场外接口的协调、国际通报等。
事故情况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规定的各自职责,按照该应急预案的执行程序开展工作。该应急预案的执行主体是国防科工委(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牵头部门)。设在国防科工委的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事故情况下,核电厂与其他核设施必须按规定向国家核应急办、国家核安全局、地方政府报告。
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进入或终止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由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批准。进入或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批准,由地方政府应急总指挥负责发布并组织实施。
核应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社会影响大、政治和外交敏感度高、公众极为关注的系统工程。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是中国公共危机管理和核能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控制和减轻严重核事故(或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可能造成的辐射后果,保护广大公众和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保护环境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内外的经验和教训反复告诫我们,对于重大社会灾害,有没有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措施,后果截然不同。1979年3月28日发生的美国三里岛核事故,尽管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很少,对环境的影响微不足道,对公众未造成任何辐射损伤,但由于缺乏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准备,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不力,公众惊慌失措、自发盲目逃离,造成对美国社会乃至世界极不良的影响。
中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是在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后,随着中国秦山、大亚湾核电站的建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国家核应急预案(原称国家核应急计划)第一版编制于1996年,是中国公共安全应急工作领域内最早的应急预案之一。该预案第二版于2001年11月颁布。2003年“非典”事件后,又开始酝酿修订。2004年12月,为了统一,《国家核应急计划》更名为《国家核应急预案》。
下一步,将努力落实修订后的《国家核应急预案》,把核电厂以外的其他重要核设施(包括军用核设施)纳入国家核应急管理体系。(巢哲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