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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一夜情”学生与“道德入法”

2005年06月29日 09:55

  近日,《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在该校试行,其中“发现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这条规定,在学生中引起轩然大波。

  福柯说,除了强奸和有关儿童的问题外,一切有关性的事务都不能成为立法的对象。我国著名性学专家李银河认为,成年人有处置自己身体的自由。在我看来,这些观点比较激进,但不乏深刻。我认为,除了强迫的性行为以及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儿童外,在性的问题上,对他人产生影响和对公序良俗产生破坏的行为也应当禁止。因此,当三陪、当二奶、当二爷这些在我们国家明显是违法的行为,学校规定将开除学籍,这都可以理解,但是“对于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却值得商榷。

  大多数法学家承认道德与法律的联系,道德是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诸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都是由道德规范中不能杀害他人身体、不能偷他人东西等等演变而来。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样的道德可以“入法”,什么样的道德还只能作为道德规范,由舆论去调整。因此,确定一条界限特别重要,因为如果把学校制定的《管理规定》也称之为广义上的法的话,那么,就必须确定一条准则来判断“搞一夜情”应不应当加入这一规定中。

  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的英国,社会上围绕着同性恋和卖淫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发生了一系列公开的争论。1954年,以议员沃尔芬登为首组成“同性恋犯罪和卖淫调查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一份报告,建议改革有关同性恋和卖淫的刑法。建议废除制裁同性恋的刑法、不把卖淫作为犯罪惩罚,但应通过立法,禁止公开卖淫。

  这一报告引发了一场论战,论战的主角分别是德富林(保守派)和哈特(自由派)。哈特主张要区分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和其他道德的要求。只有那些违反公共道德和最低限度标准的道德(如杀人、盗窃、抢劫等威胁人类共同生存、发展的道德要求)可以“入法”。

  在我看来,哈特提出的区分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和其他道德的要求,在我们今天仍然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我们要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自由,防止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的权力过度侵入公民私人生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维护我们共同的生活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使社会良性发展。那么,对于学生“搞一夜情”是否应当在《管理规定》的范围内,并且是否要处以“开除学籍”的处分,我们就有一个判断标准。

  在我看来。首先,学生“搞一夜情”是在私人的场合,他们没有影响公共秩序,不存在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形;其次,他们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没有被害人,不对他人的利益产生侵害;最后,这种行为通常不带商业性,对于公序良俗的侵害的影响也是在最低程度。这种行为也许是不道德的,但仅仅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已。因此,我的结论是,这种行为属于私人道德范畴,这不是一种会威胁人类共同生存与发展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因为,这种行为不能由法律所调整(包括学校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上,要严格判断学生是否在“搞一夜情”,是很难判断的。该校学生处张老师称,他们主要是依赖公安机关,一旦公安部门对事实认清后,学校就会做出相应处理。但是,就是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力处理不涉及交易、非商业的性行为,那么,学校如何来判断什么是学生的恋爱,什么是“搞一夜情”?没有一个可判断的标准和处理程序,公民的权利就很容易遭受粗暴的侵犯,而以往的经验证明,“道德君子们”良好的愿望往往结出的苦涩的果实。

  从学生怀孕被开除到“搞一夜情的将开除学籍”的《管理规定》出台,学校在一次一次地充当着维护道德的急先锋,可是在一个道德多元化,越来越强调公民权利保护的今天,仅仅靠一纸规定和背后的强制力,能行吗?

  【来源:人民网;作者:杨 涛】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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