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8日电 6月27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再次发表声明,就刘翔案阐明了本方的立场。在声明中,该报社还指责中国田协的一些“不当言论”,并扬言保留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声明如下:
公民刘翔诉我报社等单位肖像权侵权一案,经过海淀区人民法院六个月的审理,于2005年5月25日进行了公开宣判。海淀区人民法院下达裁定,驳回了刘翔于原宣判日前二日提起的撤诉申请,并依法判决我报社“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精品购物指南》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并据此驳回其各项诉讼请求。
公民刘翔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6月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同时,中国田径协会在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并发表了“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等肖像权纠纷案的几点看法”。
本报社针对公民刘翔的上诉及中国田径协会的有关言论,特声明如下:
一、我报社尊重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在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充分质证、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我报“影响2004专刊”所使用的刘翔照片,是刘翔在参加2004年雅典奥运会公开比赛中被拍摄的新闻照片。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我们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程序是合法的。
二、我报社作为当事方,同时作为新闻媒体单位,更加重视及关注法律对新闻媒体报道权利的保障。
我报社是拥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的新闻媒体单位,依法享有新闻报道权,正当的新闻报道行为依法受法律保护。新闻报道权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一项公权利,当其与公民个人的肖像权等私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必然是保障公共利益的。
三、我报社再次重申,我们尊重公民刘翔本人行使法律所赋予其民事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们希望公民刘翔能本着客观、严谨、相互尊重的态度,在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内依法行使其正当的民事权利。
四、对于中国田径协会在刘翔诉讼过程中发表的不当言论,我报社保留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作为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中国田径协会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其公开介入实质是私权纠纷的诉讼领域的行为,对法院独立审判形成了行政干扰。
其声明及散发的材料中指称“精品报社不具有新闻活动的资格”,“精品报社未经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承接广告业务”,该言论不尊重客观事实,已严重干扰到报社正常的出版秩序和广告经营活动,严重侵害了我报社的民事权利!我报社保留通过诉讼方式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
我们呼吁文明诉讼,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恶意中伤、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我们在此再次重申,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使用本案所诉争的刘翔肖像的行为是一个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我们将继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本报社及新闻单位应有的合法权益!
我们也再次强调,我报社会一如既往地关注刘翔在今后各类比赛中的表现,予以客观、公正、全面的报道,并预祝刘翔能在今后一系列的比赛中取得更辉煌的成绩,为国家赢得更多的荣誉。
感谢广大读者对本报长期以来的支持与厚爱,感谢各媒体单位对此事的关注及客观、公正的报道。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
200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