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27日电 昨天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根据检察日报的报道,草案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1992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且当时立法所依赖的经济社会条件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此次修改的思路是,贯彻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男女平等的精神,消除妇女发展的障碍,采取特别措施保障妇女切实有效地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与救济扶助。
针对目前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草案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和保障措施七个方面完善了有关妇女权益的规定。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措施得以顺利实施,修正案还对一些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人身权方面,近年出现了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和人格尊严的现象。对此,草案规定:禁止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尚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