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7月起施行(全文)
保健食品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文字
国家鼓励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报新功能使用新原料
中新网6月26日电《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以局令第19号公布,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保健食品注册的规定不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共分九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审批、原料与辅料、标签与说明书、试验与检验、再注册、复审、法律责任和附则。
新华网援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保健食品产业是近10年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卫生部曾先后制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促进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对健康的强烈需求,保健食品产业迅猛发展,保健食品的注册申报量急剧增长,给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有关保健食品审批的法规文件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亟需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还专门为申报新功能、使用新原料留下了空间。现行的法规文件规定受理和审批的功能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27种功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允许申报不在公布范围内的功能,但是申请人必须先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包括功能学评价方法等),确定的检验机构对其功能学评价方法和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后方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