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杀“二奶”公安分局局长梁冠中,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22日上午9时30分,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长关景滨,在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公开宣读了这一判决。被告人梁冠中、魏进及其亲属和梁冠中原单位的同事、有关媒体的记者、辩护律师,被害人李秀清的亲属及辩护律师都到现场听取了宣判。
现年49岁的梁冠中,原是中国河西化工机械公司的企业公安局局长(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南地分局)。2000年,梁冠中结识了29岁的有夫之妇李秀清,二人迅速打得火热,暧昧关系趋于公开化。2003年末,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梁冠中资助李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新房及一辆“宝来”轿车。致使李在情网中越陷越深,要求梁抛弃结发之妻纳她为正室。梁冠中在李秀清的威逼之下,写下了结婚保证书,并承诺2005年一定娶李为妻。梁冠中为了保住自己的名誉、地位和家庭,开始策划杀掉李。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冠中与李秀清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被害人多次向被告人梁冠中提出让其离婚的要求而产生矛盾、并经常为此而争执,被告人梁冠中遂产生了杀害李秀清的犯罪意念。2004年3月,被告人梁冠中多次找其表弟被告人魏进,要求其帮忙教训李秀清,并带领魏进指认了李秀清的住所。2004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梁冠中再次找到魏进又提出此事。当天下午,梁指使魏进到李的住所确认了李在家,二人于当晚7时许,一同驾车前往被害人李的住所。途中二人购置了铁扳手、铁锹、菜刀各一把、尼龙编织袋数个。晚8时许,二被告人到达被害人李的住所,梁冠中先进入李秀清家中,被告人魏进在楼下通过打电话并以购房为名也进入李秀清家中。因被告人梁冠中将被害人李秀清手机中的信息删除,而与被害人李秀清发生争吵并撕扯起来,这时梁冠中示意魏进动手,被告人魏进持铁扳手猛击李的头部后顶枕部数下,李秀清当即倒地并呼救,魏进扼住李的颈部,将其扼死于卫生间门口,二被告人确认李秀清死亡后,用尼龙编织袋和车衣将尸体包裹后搬到李的“宝来”车后备箱中,驾车离开现场。
为毁灭证据、掩盖事实,被告人梁冠中又指使魏进返回现场进行清理,期间被告人魏进将李秀清三星牌T108手机一部占为己有。经呼和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485元。次日,被告人梁冠中伙同魏进将被害人右臂、头颅、躯干肢解后,分别埋于3处。之后,梁冠中给魏进人民币300元,让其把载尸的宝来车洗净后处理掉。被告人魏进顺路将铁锹扔至呼(市)凉(城)旧公路114.13公里南路基下,又将包裹尸体的车衣、编织袋、防护服及菜刀在呼凉公路155.6公里处焚烧。被告人魏进将车清洗后弃至山西省大同市。被告人魏进于次日返回呼和浩特市,被告人梁冠中于2004年4月18日给魏进人民币2000元,让其离开呼市。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李秀清系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法庭另查明,被告人梁冠中、魏进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3768元,应由二被告共同赔偿。
法庭还查明,被告人梁冠中在羁押期间检举了他人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侦查、基本属实,具有立功表现。
但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杀人、碎尸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和民愤极大,梁冠中在羁押期间,提供了他人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虽有立功表现,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就本案而言并非应然结果,应其罪行依法可不予从轻和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梁冠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魏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死刑。二被告负连带民事赔偿费233768元。
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据新华网;汤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