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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 承办单位最迟6个月应答复

2005年06月22日 10:25

  中新网6月22日电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办法规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办法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作出了专章规定:对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对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承办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建立和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这个办法共分6章26条。办法规定,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办法明确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即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实际内容的;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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