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17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17日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提出了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
有记者问:《指导意见》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要求国有股股东要研究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请问这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该负责人指出,我们注意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一些投资者担心改革会引起市场大幅度扩容。《指导意见》提出了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
因此,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当然,最低持股比例是一个阶段性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推进,最低持股比例也会根据情况适当做出调整。对此,我们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时,必须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市场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