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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融犯罪第一案终审 商行支行行长改判死缓

2005年06月16日 07:32

  中新社太原六月十五日电 (记者张恩)曾被海内外媒体广泛关注的太原“东方之珠”金融诈骗案终审有果:除太原市财政局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薛文杰被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外,本案中其他四人均获相应减刑。

  来自山西省高级法院的消息称,原太原市商业银行南内环街支行行长张原清被免去死刑,改判为死缓。原“东方之珠”酒店财务人员崔树川的刑期由无期减至二十年。原商行南内环街支行职工董晋华的刑期从十年减至五年。原“东方之珠”总经理王红前夫梁世纯犯包庇罪,刑期从五年减至两年八个月。

  据介绍,此案集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包庇罪于一体,涉案金额巨大,被山西法学界称之“山西金融犯罪第一案”。

  二00三年十一月,此起涉案金额近两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大案一审开庭审理。二00四年三月,太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原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同时冒用他人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犯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时,本案五名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山西省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张原清、崔树川构成贷款诈骗罪。二人与薛文杰、董晋华均构成票据诈骗罪,薛文杰、崔树川构成挪用公款罪,梁世纯构成包庇罪。

  法庭认为:张原清在帮助原“东方之珠”经理王红实施票据诈骗十一笔后,有多次催促王红尽快归还的情节,且本人没有占有所诈骗的款项,不属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山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张原清改判死缓。崔树川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依法改判为二十年刑期。董晋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一审判决对她的量刑畸重,刑期由十年减至五年。梁世纯的包庇情节一般,原判的量刑畸重,减刑至两年八个月。

  山西省高级法院还查明,案发时,薛文杰所挪用的公款尚有两千六百五十三万元未归还,经追缴,尚有一千0四十三万元未能追回。薛帮王红诈骗银行存款七千九百八十万元,案发时尚有两千二百万元未追回。

  故法庭认为,一审法院对薛文杰的量刑适当,遂予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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