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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匪逼发廊妹同意发生性关系 受审辩称不是强奸

2005年06月15日 13:54

  抢匪在征得受害人“同意”后,与之发生性关系,算不算强奸?昨日,重庆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独特的强奸案,法官当庭宣布抢匪强奸罪名成立。

  案发

  2002年6月19日晚10时许,20岁的胡伟与同伙欧三春(已被处理)共谋抢劫。胡伟先到南山一发廊找到两位“小姐”小双(化名)、小艳(化名),称要“包夜”,将两人骗出发廊后带到南岸区黄桷垭真武山炮台附近。与事先等候在此的欧三春一起将两女子弄进一土坑,然后持刀威胁,抢走小双挎包里的25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1310元的手机。但他们却未从小艳身上搜到任何财物。

  “没钱,那就‘耍’一回?”胡伟提出荒唐要求,“好嘛”小艳表示同意。于是,胡伟将小艳带到一平地,发生了性关系。然后,两人逃离现场。

  小艳事后迅速报警。2005年3月25日,经群众举报,潜逃多日的胡伟在黄桷垭镇新力村的家中被民警捉获。

  庭辩

  5月25日,南岸区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对胡伟提起公诉。昨日上午,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胡伟的辩护律师提出,发生性关系前,胡伟问询了小艳是否愿意,小艳答“好嘛”,所以胡伟的行为应视为是征得当事人同意了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丁晓威则认为,“小艳所说‘好嘛’并不是她真实意志的反映,因为在胡伟抢劫时她已经受到了生命威胁。”胡伟先对小艳持刀威胁,然后再提出发生性关系,显然不是在征求对方意见。小艳在精神上受到巨大压力的情况下顺口说的“好嘛”并不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所以胡伟是在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强奸罪名成立。

  当事人小艳也称,当时她腿都吓软了,哪敢不从。

  昨日,胡伟认罪态度极好,对公诉方指控的抢劫罪、强奸罪表示无异议。法院宣布胡伟抢劫罪、强奸罪成立,但具体量刑标准将择日宣判。

  来源:重庆晚报;作者:莫雪庆、龚芹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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