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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国情 具有强大生命力

2005年06月14日 13:19

  中新网6月14日电 国家民委主任李德洙在接受《人民日报》专访时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就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情况,李德洙介绍说,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四个突出特点,也就是三个统一:一是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统一;二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统一;三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统一。

  李德洙指出,自从1947年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到现在,中国已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李德洙强调,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民族的繁荣、发展、进步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这一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柳晓森)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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