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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社回应丁玲房产案:房产一直都属于国家

2005年06月14日 10:43

  6月12日,本报刊登《丁玲之子打官司讨要房产》一文提到,近日,位于东城区的一处房产引发了丁玲儿子蒋先生与中国新闻社的官司纠纷。昨天上午,中国新闻社的法律顾问赵小鲁律师向记者表示,该处房产虽然是以丁玲的名义购买的,但其实一直都是属于国家的。

  以丁玲的名义给单位购房

  将时间追溯至建国初期,按照当时的规定国家机关不能购买私人房产,于是部分国家机关便以单位主管领导人名义购买私人房产来解决实际的用房困难。本案的争议便起源于这个“变通”办法:1954年5月4日,丁玲作为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在作协的安排下购得西宽街7号(现为东城区育树二条一号)的房产共31间,22天后,丁玲致函北京市市政府表明:“房子缺少已成为严重问题,我愿将所买到的北城根西宽街七号房屋一所捐给作家协会作托儿所之用。至于房屋产权我同意属国家所有。”同年6月19日作家协会上报政务院(如今的国务院),并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批复,表明捐赠完毕。从作家协会的资料记载来看,包括周而复、刘白羽在内的很多作家都曾以这样的方式购买房产继而再捐赠给国家。“在建国后我国最主要的两次私房改造中(1955年至1956年的‘经租政策’和‘文革’期间的没收私房政策)都未将该处房产作为私房处理,而丁玲在世时,既从未在这处房子居住过,也没有对这处房产主张过任何权利,”赵小鲁律师说。

  50年后房子产权引发争议

  1954年丁玲将房子捐出后,1964年中国作协与国务院侨办签订协议,将该房产并入侨办幼儿园。80年代起至今,国务院侨办将该房产交由其下属单位中国新闻社使用。在此期间,国侨办对房子进行了多次翻建和增建。

  近50年的相安无事后,2002年底,丁玲之子蒋先生突然向法院起诉中国新闻社,要求法院确认该房产所有权为自己所有。由于认为该房产应该属于国家,国务院侨办于2003年向法院起诉蒋先生作为回应,要求将该处房产确权归侨办所有。前一件官司由此中止至今尚未审结,后一件官司经过长达1年7个月的两次审理后,2005年1月21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赠与行为经过了当时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并报政务院房屋管理委员会备案。丁玲在捐赠函中有‘至于房屋产权我同意属国家所有’的意思表示,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厅的复函中有‘产权最好归作家协会托儿所公有’的回复,因此认定国务院侨办、中国作协对诉争之房长期占用使用为合法。但赠与双方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在中国作协、国务院侨办使用期间曾对其进行过翻建、重建,在2001年因遇拆迁,争议之房已不复存在。”因此,在上述“诉讼已无实际意义”的先决条件情况下,法院没有支持国务院侨办要求确认产权的诉讼请求。

  没有明确产权的房子预示着新的纠纷。近日,蒋先生再次起诉中国新闻社,表示丁玲去世后,经公证该处房产归自己所有,要求中新社腾退出属于自己的房子。

  一张矛盾的公证

  蒋先生持有的公证书是东城区公证处在2002年做出的,该公证书证明的内容是本案所争议的这处房产属于丁玲所有,并由其子蒋先生来继承。“公证处在蒋先生没有出具任何产权凭证的情况下进行房产公证是违规的”,赵小鲁律师这样表示。于是在赵律师的质疑下,公证处于2003年就此出具证明称,该份公证是继承权公证书,不是产权确认证书。虽然如此,“这个证明与前面的公证存在着明显自相矛盾的地方,”赵律师说。

  房子的产权到底是谁的?

  在纠纷中,丁玲之子蒋先生曾经向法庭提供过一张土地管理机关的房屋登记表,上面有丁玲的名字,但由于该登记表并非法定凭证而不能以此认定该房屋的产权属于丁玲或者属于其继承人;目前,作协、中新社和国侨办手中也没有关于该房屋的产权凭证———当年捐赠后,丁玲与作协是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年代久远,现在尚不可知。但根据相关的证据表明当时捐赠后,产权证明文件已经交由政务院房屋管理委员会,只是产权证目前还没有找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对此,赵小鲁律师认为,无论是依据事实,还是依据二中院对先前官司的终审判决,丁玲将房产赠与给作协的有效性毋庸置疑,因此,从1954年6月起,中国作家协会已经成为该处房产的产权人。国侨办也好,中新社也好,都是从合法所有权人处取得的房产所有权。无论如何,房子一直是国家的。

  (据北京青年报)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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