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中国社会当下正流行的“超级女声”,乃是“美国偶像”的中国翻版,但一个翻版,却夺得去年《新周刊》的年度创意奖,真让人大跌眼镜。在笔者看来,“超级女声”将大多数参赛者锁定在15至17岁的在校中学生,这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因此在以下几点对福克斯的“美国偶像”有了突破。
第一,在美国,由于中学是属于非商业的地方,中学生不能作为主体来参加商业味十足的电视节目。福克斯今年将“美国偶像”的年龄高限提到29岁,就是要提高参赛选手的总体年龄。“超级女声”锁定中学女生为参赛的主体,这是福克斯不能想象的。此外,美国有成年人选美,也有少女选美,但少女选美没有电视实况转播,更不能配合商业宣传。而从一定程度上讲,“超级女声”其实就是商业味极浓的少女选美活动。
第二,福克斯知道,如果在一个城市的“美国偶像”报名使得数万名中学生逃学,定会招致媒体极大的谴责以及家长的强烈抗议,从而影响收视率。但“超级女声”似乎并不担心中学女生逃学报名会造成收视率下降的问题。
第三,福克斯也不能允许那些未经家长书面同意的中学生报名参赛,因为未成年人自身没有权利报名参加“美国偶像”这样的节目。而“超级女声”成都赛区逃学报名的数万名女生里,没经过家长书面同意的女生,其数目一定不小。
“超级女声”对“美国偶像”具有“中国特色”的突破,主要是钻了中国在法律上和观念上缺乏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和保护的空子。其实,这也并非只表现在“超级女声”这样的活动上,比如,美国的法律规定,21岁才能买酒、喝酒,而在中国,用筷子头沾酒给两岁孩子“喝”也不算稀奇,而十来岁的孩子就能到小店给老爸打酒。
在美国,人的成年期由自己做主,而未成年期却“属于”父母。更准确地讲,孩子在未成年期需要家长的监管和保护,因为未成年人的身心不成熟,没有足够的判断力和能力去行使成年人所拥有的权利,同时也不应该去承受行使成年人权利所带来的后果。从广泛意义上说,这种监管和保护由家长的职责扩展到社会。举个例子,美国的未成年人必须经过家长同意才能扎耳环眼,这样的监管不仅是家长的责任,也需要扎耳环眼的商店来配合执行。
几年前,笔者与14岁的女儿在美国出了车祸,我俩都受了伤,责任是对方闯红灯。由于车祸涉及未成年人,其解决的法律程序非常复杂。最后,作为家长,我们在法庭宣誓保证我们与保险公司达成的协议保护了孩子的最大利益,首先是保证孩子身体的康复,其次是保险公司在经济上做出适当的赔偿,而保险公司给我女儿赔款,直接进了法庭设立的基金,女儿在18岁的时候,才可以取走。
笔者亲身经历的这个案子有两点启示,一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必须受到保护;二是未成年人的权利要受到监管。监管和保护是需要家长和社会共同执行的,并需要在法律上和观念上来配合完成。
因此,在“超级女声”的是非讨论中,除了“电视秀”VS“垃圾”外,更应考虑到“未成年人”应受到的监管和保护,在当今中国社会,这已经是不能回避的事情。当然,中国不需要完全照搬美国的做法,但在立法以及思想观念上需要跟上。具体讲,“超级女声”可以创新,但不应在年龄上做对“美国偶像”具有中国特色的突破。(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袁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