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杨克武自称是杨子荣的养子,他认为电视连续剧《林海雪原》丑化了英雄杨子荣的形象,就把电视剧制作方总政话剧团诉到法院。诉状称:杨子荣是其养父,2003年,总政话剧团发行的电视连续剧《林海雪原》中,描述杨子荣因为战友“坦克”说了几句不利于自己的话,便在战友的饭里下药致其腹泻;描述杨子荣无视军纪,偷放土匪“老北风”;描述土匪“老北风”的老婆“槐花”是杨子荣的“初恋情人”;杨子荣平日里喜欢喝酒、唱酸曲等,把杨子荣描述成一个“心胸狭窄、私利严重、不顾军纪”的人,严重损害了其英雄形象。杨克武要求总政话剧团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费50万元。受理该案的一审法院一审裁定:杨克武“养子”的身份因无法确认,以杨不符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
[评析]: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
本案中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死者是否还有名誉权?二是假设杨克武具备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关于公民死亡后是否享有名誉权的问题曾经在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公民死亡之后,他的名誉权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时,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尽管杨克武在法庭上以几张发黄的族谱证明其系杨子荣的“养子”身份,当地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也称杨克武确实“过继”给了杨子荣的遗孀许万亮,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杨克武确系杨子荣“养子”。本案中杨克武是以死者“子女”的身份行使诉权的,其主张的收养关系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其养子身份应当以收养者与被收养者的父母或监护人是否一致同意为准。经法庭查证,杨子荣于1947年2月23日牺牲,杨克武于1947年2月26日出生,客观上杨子荣已经无法就收养杨克武进行意思表示,因此,杨克武以杨子荣“养子”身份向总政话剧团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因主体资格不具备而导致诉求无法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
我们假设杨克武的“养子”身份能够成立,其起诉被告名誉侵权的理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被告一方认为,他们所表现的杨子荣是一个从普通人成长起来的革命英雄,其生前表现的缺点只是一个铺垫,是英雄成长过程中的性格特征。他们不认为英雄杨子荣的形象和评价会随着这部电视剧的播放而有所降低。我们并不怀疑被告方拍摄此剧的良好愿望,也不否认杨子荣是个有缺点的人。但是,应当看到,被告改编的连续剧《林海雪原》毕竟是用杨子荣的真实姓名再现其人生,必须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艺术作品允许合理构思情节,塑造人物形象,但电视剧对人物个性的塑造不能以丑化英雄形象为前提,更不能无中生有地编造有损人物真实形象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客观上说,自电视剧《林海雪原》播出后,杨克武及其杨子荣家乡的群众除了对电视剧的一些情节不满外,普遍认为电视上的杨子荣不太像一个英雄,举止有些猥琐。有的小学生甚至对其家长说:“人们成天说杨子荣如何高大、机智勇敢,可是怎么电视剧上的杨子荣和你们说的不一样啊?”因此艺术塑造如果脱离历史事实本身,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在本案中,被告方认为杨子荣已经是小说里的人物,小说人物没有名誉权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只要以特定人物为描写对象,用其真实姓名,再现其人生,就必须尊重事实、尊重公民个人的人格,否则就容易构成侵权。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