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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7民警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刑讯逼供案宣判

2005年05月31日 11:07

  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因犯刑讯逼供罪,日前分别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原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副大队长张连海、侦察员宋金全、原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同时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河间市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唐山市南堡开发区住户郭某夫妇在家中被人致重伤。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在侦查过程中,将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在李久明家搜出钢珠手枪一支。遂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将李久明刑事拘留。2002年7月21日上午,南堡分局办案人员经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同意,将李久明提至该大队三楼办公室讯问。因李久明坚称此案与自己无关,聂晓东示意使用本队的磁性手摇电话机对李久明进行电击。王建军、杨策组织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等人,对李久明进行刑讯逼供。7月21日夜间,李久明受刑不过,承认此案系其所为。2002年8月26日晚,王建军、杨策等人在两名实习民警配合下,再次提审李久明并对其刑讯逼供。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万余元。李提出上诉。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此期间,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员蔡明新供称自己曾在2002年7月12日凌晨闯入冀东监狱家属区郭某家中抢劫伤人的事实。蔡明新的供述后被查证属实。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唐山市7名民警因涉嫌参与刑讯逼供罪被提起公诉。

  河间法院认为,7名被告组织、指挥或参与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逼取口供,致人轻伤,均构成刑讯逼供罪。其中聂晓东、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聂晓东等人表示服从判决,王建军、杨策则当庭提出上诉。(据新华网;董智永)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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