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五月二十五日电(吴庆才 范静)今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奥运会跨栏冠军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中友百货侵犯肖像权一案。判决结果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肖像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并驳回刘翔各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翔在第二十八届奥运会上夺得男子一百一十米栏冠军一事,成为二00四年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刘翔因此成为知名公众人物。精品报社、精品卓越公司使用两张有刘翔肖像的图片,均系刘翔在奥运会赛场上的形象。刘翔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比赛,进入公共领域的奥运会赛场,其肖像属于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相结合的肖像,此时刘翔作为公众人物,肖像权应当受到限制,正当的拍照摄影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使用其肖像均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当刘翔成为中国第一个短跑项目的奥运会冠军时,其在赛场上的形象与该具有特定意义的事件相结合,成为具有持久新闻报道价值的事件,刘翔作为肖像权人依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权利受到更大的限制,法律允许媒体在进行与该特定意义事件相关的报道中合理使用其肖像。从新闻报道角度而言,即时性报道与回顾性报道,均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法律均予以保护。精品报社等对刘翔相关事件进行回顾性报道并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中肖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去年十一月,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一百二十五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