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4日电 据商务部新闻办公室消息,日前,商务部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预警指导意见》),就该《预警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特点等问题,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王琴华局长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预警指导意见》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原国家经贸委于2003年1月下发了《关于省级经贸委和已授权的行业协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调查〔2003〕95号)(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这次商务部下发的新的《预警指导意见》根据新形势和几年来开展预警工作的经验,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其出台的背景主要是:
一是为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工作要点中“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要求,参照国外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成熟做法,商务部除自身继续做好全国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工作外,还应加强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和商会、企业的指导。
二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增加了有关建立预警应急机制及开展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的规定,有关预警工作已成为商务部的法定职责,地方、行业希望商务部继续加强对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的指导,以利于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积极推进。
三是原指导意见下发后,汽车、化肥、钢铁等行业,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吉林、厦门、新疆等省市区以及信息产业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等中央大型企业积极开展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工作,创造了许多新经验,也使我们对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这些新的认识和经验很需要加以总结和推广。
问:《预警指导意见》修订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答:《预警指导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善于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完成国务院关于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要求的有力手段。其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有利于通过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建立起覆盖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的全国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展和保护国内产业。
二是有利于商务部在当前应对入世后过渡期新挑战的新形势下,建立起反应灵敏、行之有效的预警应对体系。
三是有利于建设分工合作、运转协调的包括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在内的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问:新修订的《预警指导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在总结近年来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对原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新的《预警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主要包括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方法及步骤、分工与合作机制和条件保障,是各地、各行业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维护产业安全的指导性文件。
问:《预警指导意见》有什么特点?
答:《预警指导意见》主要有四大突出特点:
一是指导思想更为明确,突出了依法行政的职能转变。新的《预警指导意见》提出,开展产业损害预警工作的指导思想要以维护产业安全为中心,以贯彻实施外贸法为主线。
二是指导范围进一步扩大,更为全面、系统。原指导意见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新的《预警指导意见》提出监测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进出口,还包括服务贸易和技术进出口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三是增加了建立预警应急机制的相关内容,以进一步发挥预警信息的作用。新的《预警指导意见》指出,各地区、各行业要建立预警应急机制,根据对预警数据的分析评估,按现有分工模式或工作机制制定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是指导方法上突出了分类指导的原则,更为科学。原指导意见是在预警工作刚刚起步阶段下发的,而目前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些省市、行业协会已建立起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但有些地方、行业协会尚未起步。考虑到地方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针对各地、各行业预警工作进展不平衡的现状,新的《预警指导意见》提出实行分类指导,可以更有针对性。
问:《预警指导意见》下发后,商务部近期还会有什么举措?
答:《预警指导意见》下发后,近期我们将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结合“十一五”商务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编制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专项规划。二是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构建产业损害预警工作体系,形成商务部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会、WTO事务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企业分工合作、运转协调的有机整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三是推进区域性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的建设。依托相关中介组织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动跨省市的区域性重点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有效地利用和整合国家、区域及省市的信息资源,形成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