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圆明园湖心岛出租一事遭质疑后,圆明园内一处占地3万平方米的万春园别墅再次引发关注。昨日记者实地探访获知,里面有约30套雕梁画栋的四合院式别墅早已租满,月租金数千美元。圆明园管理处对此表示,该别墅群建于十余年前,手续齐全。
记者探访 别墅月租金四五千美元
昨日下午,在万春园公司门口,记者被一保安拦住,称必须与公司人员联系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面对有关租房事宜的询问,该保安联系的有关人员陈斌(音)介绍说,院内的别墅都是四合院的形式,每套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内部有点类似于俗称的三室一厅,但有院子,月租金在4000美元———5000美元之间,不过现在别墅早都租出去了,估计到明年才可能有空房子。
从圆明园遗址公园南门向里约走五六十米,隔着低矮的隔墙向东北方向可以看到,在一排简易自行车棚后面,万春园的牌楼赫然入目,黄色琉璃瓦,蓝底金字。再往里便可以看到绿树掩映中的一排排四合院。
沿着砖砌隔墙走数百米后,便连接了一段铁栅栏,直到圆明园管理处东面与别墅区相接处,悬挂有几处提示牌,上面写着:“非游览区,禁止入内,违者罚款”。另在东面一角的铁丝网围墙内,一只狼狗狂吠不止,围墙外打扫屋顶的中年女士和圆明园内养鸽子者都说,那是万春园里养的,但未得到保安证实。关于违者罚款的条款,阻拦的保安拒绝作出解释。
另据媒体报道,1996年12月4日下午,北大法学院学生何海波,从校外回北大时,不顾“请勿入内,违者罚款”的提示,骑自行车穿过别墅区,被万春园公司保安罚款10元,尔后,何海波起诉万春园公司,要求对方返还10元钱并道歉。1997年4月16日,海淀区法院判决万春园公司返还何海波人民币10元。
万春园公司 别墅经审批建于十多年前
对此,万春园公司办公室一林姓主任解释说,这些房子并不是租圆明园的,而是在十多年前建的。他说大约在18年前,刚成立圆明园管理处的时候,关于开发和保护都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遂成立了“圆明园联合开发公司”,对万春园等处进行开发,但因为资金不足,就和他们公司进行合资,共同开发。
约在1992年左右,建了这片四合院,就产权而言,因为属于双方合资,当然共同享有产权,至于事后有无产权结构变更,就不清楚了。他还介绍,园内实有约30套四合院式别墅,占地55亩左右,至于有关人员陈斌透露的月租,他未作表示,只是说价格是随行就市的。
圆明园于1983年被定名为“圆明园遗址公园”,1988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据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上信息显示:北京万春园有限公司属外资企业,地址在圆明园内。另据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年份为1994年,经营范围是别墅出租。园内建有4种规格的套院,并设有皇家餐厅、酒吧、歌舞厅、银行、邮局、民航机票代售处等综合娱乐服务设施,是一座皇家园林式高级别墅。
另在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0年1月所作的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方案中提到,在整治利用圆明园遗址公园的同时,在无稳定资金来源和尚未准确理解圆明园遗址公园内涵的情况下,确实也做了一些与圆明园遗址形象和价值不符的事。如在园内安排与圆明园遗址氛围不协调的活动内容……万春园东部建了别墅等。
对此,万春园公司办公室林姓主任说,建这些房子在当时都是经过层层审批的,有一整套合法手续,建房本身当然也经过了比较曲折的过程。在十多年前,既要文物保护,又要安置农民,进行开发,从一穷二白开始,圆明园管理处实际上也做了很多工作,现在当然可以按照法规进行整治,但对于过去事情评价,不应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政策条件、组织结构等,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客观。
圆明园管理处“万春园”为合法项目
昨日,对遭质疑的万春园,圆明园管理处副主任朱红说,圆明园公园内确实有一个“万春园”项目,但这是十多年前经过合法手续建设的一个项目。
朱红说,“万春园”是10多年前圆明园管理处和一个香港公司合资建设的项目。“当初建这个项目时,通过了政府立项,市有关部门按照手续进行了批复,是一个合法项目。”据朱红介绍,最近几年,香港公司退出,将“万春园”转让给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目前是中国人保用于接待和开会的主要场所。
而据中国人保集团一内部人士介绍,位于圆明园内的“万春园别墅”确实是人保集团的会议中心,目前主要承担大型会议和接待嘉宾任务。作为遗址公园,圆明园中是不是该盖别墅?朱红解释说,因涉及上几任领导,她不太清楚也不好评价。她表示,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比湖心岛出租问题更复杂。
(来源:新京报,记者张剑锋廖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