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晚8时20分,大连市大商集团物业本部保安公司保安班长孟军在抓获抢劫犯罪嫌疑人时,献出了自己年仅34岁的生命。为此,大商集团追授其“大商集团特等劳动模范”、“一级卫士”、“杰出青年”等3项本单位光荣称号,颁发给其家属抚恤、奖励金50万元,大连市政府也将奖励英雄之举20万元,这是我国见义勇为英雄个人获得的最高数额奖金。(5月16日《辽沈晚报》)
对见义勇为英雄实行抚恤、奖励,这是对英雄之举的高度褒扬和肯定,也是社会对其高尚行为价值的一种弘扬和推崇,在一个追求公平、公正与秩序的社会,理应如此。然围绕是否应重奖70万元,有人颇有争议,认为这是“矮化”了英雄的形象。而依笔者之见,重奖70万元的抚恤费,值!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约束。面对邪恶和丑陋,是漠然视之,甘当麻木看客,还是“路见不平一声吼”,勇往直前匡扶正义、伸张正气,往往取决于一个人的道德价值和内存品德,也反映出一个人的道德行为。何况,这种优秀行为往往能在社会产生一种辐射、标杆、引领和导向作用,其内在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而,对见义勇为英雄实行重奖和抚恤,仅仅只是反映出社会对这种行为的评判和寻求公正道义的需要,而不是英雄行为价值的全部。
正如大商集团负责人所说:重奖在于惩恶扬善,这是对社会的一种回报,对员工的一种鼓舞,要鼓励所有员工向邪恶挑战。因此,见义勇为英雄之举,带来的是一种巨大的社会效益,尤其是道德上的完善作用不可估量。
不可否认地说,在社会价值日趋多元化的今天,一种令人痛心疾首的现象正在日益蔓延,冷漠与麻木总是与见义勇为英雄之举相伴在一起,使高尚行为往往面临世俗的质疑和拷问,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前不久,重庆开县农民英雄金有树“我救19人,谁救我的命”的呐喊,让社会为之震惊和悲哀。5月15日《京华时报》报道的北京市海淀区颐源居小区保安员冯志飞为救轻生女子,献出了25岁年轻的生命。而让人更为悲哀的是该女子获救后却反问“谁让他救我的”。如此无知无耻的反问,恰反映出了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轻视和漠视,这也是社会道德滑坡的一种信号。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不仅给其家庭属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重负,而且势必会打击和削弱见义勇为者的救助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见义勇为,救助的虽然是个人,但承受的却是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从一定意义上说,整个社会都是受益人。因此,社会及直接受益者为见义勇为者做出相应的物质补偿,这仅仅只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利益,也是社会所应具有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根本无损英雄的形象,更不能以此来称量见义勇为者的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社会及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救助,更能唤起社会对高尚行为的尊重,从而积极践行这种美德,这是重奖的真正意义。
【来源:东方网;作者:陆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