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6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全国政协委员黄景钧的文章指出,从中国司法实践与社会实际总体来看,对公民宪法权利的司法保护依然亟待解决。
黄景钧认为,宪法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还存在三个缺陷:
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体系尚待完善。目前,一些公民在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有效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得到救济。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现在一般的做法是将其推向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狭窄,无法有效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缺乏宪法诉讼机制,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难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得到救济和解决。
违宪审查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致使规范违宪法规的相关内容难以解决。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直接来自公权力行使的情况并不多见,大多属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违背宪法,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立法法》已经建立起一套审查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违宪或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但是这一审查机制启动起来较为困难,审查的力度也较弱,尤其是对违宪的审查,几乎难以见到。
另外,缺乏对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也是造成公民宪法权利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宪法规定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活动应该经常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对于公权力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救济制度。
鉴于上述问题与制度方面缺陷,黄景钧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要建立并完善宪法诉讼机制。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同时,建立独立的宪法诉讼机制,由人民法院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使得公民基本权利在受到公权力侵害后,能够寻求司法救济。
其次,要建立并完善违宪审查机制。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委员会,专门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同时将立法法规定的审查范围扩大到法律层面上,赋予公民更为广泛的提出审查意见的资格。
第三,要加大宪法的宣传力度,发挥宪法警示和激励机制。大力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宪法在国家政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与作用,当法律与宪法相悖时以宪法为准,充分发挥宪法作为人权保障的最高规范的作用,使其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护身符和保障书。同时,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宪法教育机制,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建议大、中学校设立宪法课程作为必修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