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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点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基本上可以接受

2005年05月12日 08:27

  对于已公布的三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证券公司相关的研究人士普遍表示,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基本可以弥补现有流通股股东的直接损失,因此方案是基本合理的、可接受的。

  研究机构:方案基本合理

  有券商研究人士表示,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推行是监管部门尝试以市场化手段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符合市场发展的方向。目前,流通股票的价格除了受对市场预期、公司前景和宏观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之外,还受到流通股股东对于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不流通的预期的影响。因此,流通股股价是一种含权价格。而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寻求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的流通权,这将打破流通股的含权预期,导致流通股股价的下跌,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应该向现有流通股东支付对价。

  作为首只公布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的公司,三一重工的方案被认为有一定吸引力,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流动性,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多家券商的研究人士表示,由于三一重工是一家民营企业,公司已经间接实现了管理层持股,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股权可以进一步分散,避免公司治理决策过于集中,利于形成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此外,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可以使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价值得到具体量化,以此激励管理层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对于清华同方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研究人士也持基本肯定的态度。有研究人员表示,,清华同方采用放弃对现有部分资本公积金所有权的方式来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可能是与清华同方的股权结构和第一大股东的财务能力所决定。当然,流通股股东在获得高转增的对价的同时,也面临着公司每股收益稀释的可能。因此,尽管对此方案基本肯定,但研究人员称,流通股股东最终从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获得的回报或承受的影响还取决于公司基本面的波动和潜在投资者对公司股权未来的预期。

  与清华同方同日出台的紫江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方案,券商研究员也认为基本合理,并短期看好该股票。

  不过,券商研究人员同时强调,公司基本面还是决定股票价值的主要因素。

  东方证券:对价得到充分考虑

  东方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于蕾表示,解决股权分置的重点在于如何支付对价,而关键又在于非流通股每股估值的确定。可以将流通权对价通过公式转换为非流通股的每股估值,如果非流通股的每股估值低于流通股股东的判断基准,则该方案的对价对流通股股东有利;如果非流通股的每股估值高于流通股股东的判断基准,则该方案的对价对流通股东不利。

  以三一重工为例,按照股权分置改革前后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拥有的股权价值均不变的原则,可以简单计算出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每股估值为10.91元,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每股估值为12.42元。若其改革方案通过并实现后股价高于12.42元,则所有股东均从中受益,否则均受损。至于方案是否被接受,关键在于流通股东对非流通股的估值是否可以达到10.91元。

  于蕾强调,非流通股每股估值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点。综合企业的每股净资产、成长性及盈利能力,以及相关文件对大股东的一些其他限制政策,她同时认为,以上几家试点公司解决方案均充分考虑了对价因素。

  (稿件来源:《上海证券报》,作者:曹翊君)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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