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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发文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

2005年05月12日 07:34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一日电(记者李鹏)中国央行十一日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允许并规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允许银行等发行金融债券有助于金融机构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其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风险;并且有利于丰富市场信用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

  此前,中国允许政策性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允许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等,但是品种单一,市场较小。

  根据央行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四、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则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十。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中国央行将另行规定。

  中国央行的管理办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市场力量”的尊重,如未对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作出明确量化规定;不将担保作为金融债发行的必备条件,而是交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要求金融债券发行必须进行信用评级,但没有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作出规定等。

  不过,中国央行的管理办法用很大篇幅要求,发行人需对金融债券的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将于六月一日起施行。中国央行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称,管理办法的制订可作为规范银行间市场一级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的统一规章制度,有利于完善市场制度框架,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完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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