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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改判 重庆两毒贩终审被判死刑

2005年05月07日 11:11

  中新网5月7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近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对该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两起贩卖毒品案作出终审判决,两名被告人被由死缓依法改判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1月27日,被告人田一冰在其家中分别向吸毒人员李韧、孙某贩卖0.2克及502克海洛因。交易完毕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将田一冰抓获。2004年,被告人朱景胜受祝中全(被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邀约,由朱景胜购买制毒工具,在其租赁房内对祝中全购买的海洛因进行掺制加工。同年3月24日,朱景胜将掺制加工好的1010克海洛因交给祝中全贩卖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其租赁房内查获海洛因6315克以及麻黄素、千斤顶等制毒工具。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田一冰进行的毒品交易系受公安机关监控,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朱景胜受他人邀约参与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加工和运送毒品,均可从轻处罚,遂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依法提起抗诉。重庆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田一冰贩卖海洛因502.2克,数量巨大,毒品未流入社会不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朱景胜在共同犯罪中与祝中全只是分工不同,但两人缺一不可,地位相当,一审判决显属量刑不当。重庆市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沈义、阳学智)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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