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随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始就人民陪审员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筹备。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目前全国各地的人民陪审员已经基本确定,并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上岗。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设,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范围、法律地位及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
宋建朝:《决定》中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条件、职责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这个规定,我认为是不是可以给人民陪审员下这样一个定义:人民陪审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法定的任命程序,在特定的案件审理中行使与法官相同权利的普通公民。
人民陪审员在特定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有这么几个职责:一就是审阅案件的材料,第二就是参与案件的调查。还有要参加案件的审理,就是开庭。最后还要参加案件的评议。
另外,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能够真正地行使其职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法官的意见不一致,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交院长,由院长来考虑是否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来讨论。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在《决定》上有一个原则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两个适用,两个不适用”。两个适用,就是有两类案件适用于人民陪审员参审,一类是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还有一类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和行政案件的原告提出来要求陪审员参审的一审案件。
两个不适用,就是法院一审案件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因为简易程序是独任审判,只有一个法官来审理,所以就不适用。另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比如二审案件以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也不适用。
记者:目前,全国已选任出并经同级人大确认的人民陪审员共有多少名,人员构成是怎样的情况?
宋建朝:全国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截至4月10日,全国共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53734名。除西藏因情况特殊外,其余各省(市、区)的2900个基层人民法院中,已有2880个完成了名额确定工作,占99.3%。未完成的20个基层人民法院中,有15个能在4月底前完成工作,另有5个则因区划变更、人大代表改选等原因,要在5月份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截至4月10日,全国共选任人民陪审员26917人;45.6%的基层人民法院正在进行选任工作;4.5%的基层人民法院尚未开始选任工作。
在已选任的26917名人民陪审员中,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2646名,占9.8%;大学以上学历占38.6%,大专学历占48.0%,高中学历占13.4%。职业分布情况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占46.5%,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33.4%,其他人员占20.1%。这些陪审员的年龄55.9%在31岁至50岁之间。从已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来看,学历层次较过去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年龄结构较为合理;职业分布比较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少数民族在人民陪审员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记者:全国的人民陪审员采用怎样的培训方式和管理方法,培训的效果怎样?
宋建朝:2004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人民陪审员的任命、职务免除、培训、考核表彰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在培训方面除了制定统一的大纲和教材外,最高法院今年3月初举办了全国人民陪审员的示范培训班,把各地的陪审员代表集中在国家法官学院统一进行培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专门到培训班上讲话,可见对陪审员培训工作十分重视。
在管理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6日制定下发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初步形成了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规范。一部分是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主要有任命、培训、奖励、免职。这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是由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具体的就是在任命的时候,我们要请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和共同考核人选。在培训方面请司法行政部门对培训计划提出意见,在奖励方面我们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对奖励人选进行考察,免除人民陪审员也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第二部分是审判业务方面的管理。主要涉及随机抽取陪审员,审查人选回避,组建合议庭以及审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这部分管理工作主要由法院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记者: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及其目前在我国所进行的尝试,发现了哪些问题,还有什么值得改进以及在今后的操作过程中需要提高的地方?
宋建朝: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律上是明确的,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认识是明确的,也在努力地做工作。许多法院认真选配人民陪审员,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在审判工作中也积极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比如专家型的人民陪审员在涉及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请共青团、学校、妇联等部门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有利于消除未成年被告的抵触情绪,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的一系列规章,针对过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比较完善的措施。这一整套法规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职责定位、参与审判案件的范围、参与陪审案件的确定形式,以及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问题,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费保障问题等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更便于陪审员制度的推行。这对于维护司法审判的公平与正义,强化司法民主,预防司法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将对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据法制日报;倪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