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7日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昨天就首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表示:从总体上看,《证券法》的修订对资本市场而言是一个长期利好。
周正庆表示,这次《证券法》修订,中心思想就一条,即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两会”结束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强调,要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修改《证券法》便是最重要的基础建设。要通过修改、补充、完善这部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使之与时俱进,更加符合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又有利于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
他介绍说,修订草案共229条,其中新增加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完善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五个对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很重要,又被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修订。
周正庆说,修订草案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推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一是在法律上确认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二是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的规定和法律责任。三是引入预披露制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加强对证券公司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周正庆说,修订草案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健全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客户资产安全,严格防范风险。明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增加对证券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要求,禁止证券公司向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补充和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措施。
他说,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修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为了有利于证券公司更好地防范风险,有必要对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特别是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资格有明确规定,修订草案要求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周正庆指出,本次《证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在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均体现了这一要求。为了维护证券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征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修订草案明确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发行人及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人或者控股股东利用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空间
周正庆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提出了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股权转让制度,修订草案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人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申请上市交易的,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修订五大问题,为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预留法律空间
周正庆说,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五个问题,对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很重要,又被社会普遍关注,证券法修订草案对五个问题相关条款做了修订。
此外,周正庆介绍说,在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方面,修订草案明确界定公开发行行为,为打击非法发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增加发行失败的规定,强化发行人的风险意识;改革证券账户开立制度,适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增加规范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要求,防范结算风险。在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权限。在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修订草案增加了五个方面的相应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赔偿责任;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增加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加大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对严重违法人员禁止其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