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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改善中国金融企业治理结构的条件与环境

2005年04月26日 11:24

  中新网4月26日电 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日前,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国际金融与资本市场发展论坛上表示,要改善中国金融企业治理结构的条件与环境。  

  吴晓灵说,金融企业以其特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需要政府的管制,需要加强监管,但这种监管要适度。监管要以合规经营和强化风险内控制度为主要内容。金融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所有的金融产品都会有风险,关键是知道风险点,向客户揭示风险,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将风险控制在金融企业资本金、准备金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外部监管要以不扼杀金融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为限。仅仅依靠外部监管,成本高而效率低。在金融安全网当中,首要的是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然后是行业自律、社会监督,金融监管处于第四层。

  吴晓灵表示,金融企业是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着特殊作用的企业,商业银行的改革在金融企业改革中处于重要地位。在完善金融企业治理结构的外部条件中,由监管机构或者由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对金融企业的高管人员———董事长、董事、高级经理层———提出任职资格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这种要求可以不是“执照性”要求,但至少是经过培训后达到应有的水准。

  从中国化解金融风险的实践看,不是谁有钱谁就能当金融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会要决定一个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战略、激励约束机制,因而董事会的人应有起码的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可以不局限于金融领域,但至少应有起码的企业管理知识。为提高董事会的效率,英国有一个董事协会,他们提出了董事会标准,编写了公司董事指南。许多国际组织也提出了对董事进行培训的指导意见,中国监管机构对独立董事也提出了培训要求。这些都表明对董事的培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此外,要处理好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董事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是金融企业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需要我们建立良好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具体涉及到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在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改革中,能不能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事关改革的成败。

  吴晓灵最后指出,强化激励的同时必须要强化约束,可以考虑通过监事质询、提出罢免建议以及建立高管人员信用记录、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形成问责机制。此次《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借鉴西方“揭开公司面纱”方面的经验,建设性地提出了“监事诉讼”、“股东诉讼”,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损害行为,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情况紧急时,还允许股东以自己名义起诉的修改建议。(张立栋 徐思佳)

 
编辑: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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