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开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将对公务员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围绕初次审议的几大焦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就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向大会作报告
如何界定“公务员”?
公务员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一些意见提出,草案关于公务员的定义与所要调整的一些公务员的性质和职责不对应,建议规定得更准确一些。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应当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据此,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同时,为了使本法和有关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衔接,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七条“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考核、监督等,法律或者有关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录用法官、检察官,“一考”还是“两考”?
公务员法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择优录取”。而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这两者如何协调?
胡光宝介绍说,审议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主要理由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司法考试的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人员,要求比较高,难度比较大。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公务员入门考试,后者是专业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入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内容,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司法考试主要测试法律专业知识。
对此,法律委员会认为,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确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可否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公务员法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
对此,一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工资制度要统一吗?
公务员法草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对此,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提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上述意见认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对现行工资制度提出的意见都各有一定的道理,应当逐步加以解决。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
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公务员法草案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草案对公务员退休的具体年龄未作规定。
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专家提出,退休年龄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意见。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现行规定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草案上述规定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作者:石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