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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审议:公务员有权要求上级撤销错误命令

2005年04月24日 20:25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四日电(记者张朔)公务员法草案今天下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基本可行,建议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争取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在会上报告法律委关于公务员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时,作上述表示。

  胡光宝说,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一些常委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命令是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而对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公务员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完)

 
编辑:陶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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