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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四冤案:怎样才能不再出现佘祥林、聂树斌

2005年04月20日 06:45

  ●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佘祥林、聂树斌……这些冤案主角的惨痛经历,为社会留下深刻的教训。

  四大冤案

  ●佘祥林“杀妻”案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杜培武“杀妻”案

  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

  ●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

  1993年8月,黄亚全、黄圣育涉嫌抢劫案被海南省万宁市公安机关拘留。此后,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终审数次审理,最终认定两人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服刑期间,司法机关抓获参与本案的两名真凶。2003年9月,两人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李久明“杀人”案

  李久明,案发前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他因一起入室杀人案被捕入狱,屈打成招,后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该起杀人案系自己所为,此案真相大白。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

  一周前的今天,沉冤11载的湖北京山人佘祥林被宣判无罪,当庭释放。11年前,他因“杀妻”入狱,曾被判死刑,后改判有期徒刑15年。

  目前,河北聂树斌一案正在调查。今年1月,一名犯罪嫌疑人交代11年前曾在石家庄市郊区强奸杀人。然而,聂树斌作为该案罪犯,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

  还有被冤“杀妻”的云南警察杜培武;因“抢劫”被判死缓、冤狱10年的海南人黄亚全、黄圣育……

  面对冤案,社会哗然。

  面对冤案,仅有发泄的痛斥远远不够,更需要理性的反思:怎样才能保护更多的人远离冤案,怎样才能不再出现第二个佘祥林、聂树斌?

  “最重要的,是从规则和机制上完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当务之急,要建立两道‘制度防线’。”

  剖析佘祥林冤案:

  多个环节存在失误

  新闻回放:“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

  樊崇义说,刑讯逼供是指对被讯问者施以肉刑或变相的体罚,逼迫其承认被指控的罪行。这种肉体痛苦和精神折磨,让被讯问者陷入极度疲劳和恐惧,生不如死,唯一出路只有“招”。佘祥林一案,连续“10天11夜”的突击审讯,就是刑讯逼供。

  为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公、检、法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事实上,这些基本原则在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严格执行。

  樊崇义说,从佘祥林一案,我们可以看到:侦查人员的有罪推定、刑讯逼供、非法拘押,司法人员的顾虑民愤、疑罪从轻,还有政法委定调子办“铁案”等等错误做法。冤案的产生,其实是多方违法共同造成的“恶果”。

  第一道防线:

  为证据立个规则

  新闻回放:“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又画了一张。”佘祥林在申诉材料中如是说。

  刑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如何做到“重证据”,却缺乏相关的标准和程序做保障。

  樊崇义说,完善诉讼制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最根本的。目前刑事诉讼立法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应当抓紧制定刑事证据规则。

  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樊崇义说,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但立法却未明确规定,非法取得证据不得使用的排除规则;更未规定如何防止和禁止非法取证的具体措施,诸如讯(询)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录音录像制度等等。因此,佘祥林一案中“照图画图”也成证据的非法取证等现象禁而不止,导致一些冤案却办成了“铁案”。

  再比如,证据的关联性规则。这一规则,是世界通行的刑事诉讼规则。

  樊崇义说,佘祥林一案中,其妻无端失踪,恰恰又出现了一具女尸。按照证据关联性规则的要求,女尸是否其妻,不难确定,需要实实在在的证据说话,包括体貌特征、血型、DNA等等。而本案却忽略了最关键、最准确的DNA检测,直接导致了冤案的发生。

  樊崇义说,证据法学有一整套规则,包括对证据的收集、调查规则,对收集到的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时质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等。如果将这些规则都法定化、具体化,必然会大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直至杜绝。

  第二道防线:

  让司法救济不落空

  新闻回放:因不相信儿子会杀人,佘祥林的母亲四处申诉,被关了9个月。她被放出时已又聋又瞎,3个月后含恨而死。佘祥林的长兄佘锁林,为给弟弟申冤,被关41天。村民倪乐平,因写了一个曾见过佘妻张在玉的“良心证明”,被关了3个月。

  法治社会,应当具备一种畅通运行的救济和纠错机制,保障无辜公民不被蒙冤,保障冤案尽早昭雪。

  佘祥林一案中,相关人员为其申诉、作证竟被关押。这样一来,救济渠道不就给堵死了吗?

  樊崇义说,减少冤案的“第二道防线”,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并严格执行。包括诉讼中的上诉制度、对生效判决不服的申诉制度、检察机关的抗诉制度、对生效判决的再审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如果真正落到实处,必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严格贯彻上述司法救济制度的同时,樊崇义建议,有两条具体措施值得尝试。

  其一,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法律监督局。以前,刑事公诉和抗诉职能,都归起诉庭。业内人士反映,这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公正履职。设立法律监督局,专门接待群众上访、申诉,并依法抗诉,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救济及纠错功能。

  其二,在法院内部应层层建立“回头看”制度———定期对重大案件予以复查。这种复查,重在挑错。发现相关差错及时纠正,平反冤假错案。(来源:《人民日报》;作者:吴兢)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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