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蒙冤入狱11年后,终获自由。
这是个令人欣慰的判决。在佘案重审中,正义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由于媒体的适时报道,佘案“平反”的每一个进展都暴露在公众的面前。司法的公开不仅确保了正义的实现,也展示了司法的光明。通过个案的正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再次昭显在人们面前。佘祥林案还在进一步处理当中,佘祥林有望得到国家赔偿。所有这些,都让人们感到踏实和温暖。
然而,对于佘祥林来说,11年的宝贵时光一去不复返,一纸判决难以抹去家破人亡的伤痛。法谚云,“迟来的正义等于不正义。”理性地思考佘案,我们还能期待些什么?
我们期待,以人为本的司法更好地走入百姓生活。马克思曾说,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司法及法治的终极关怀是尊重人、保护人、实现人的价值。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法律制度及政法机关曾被简单地视为“刀把子”、“枪杆子”,是冷冰冰的工具。步入法治社会,如果不及时纠正这样的理念,必将使司法实践陷于“重打击、轻保护”的怪圈。佘案警示我们,司法不仅要有法律的力度,更要有人性的温度。在执法者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之间,必须有一个强硬的制衡点:“以人为本”。只有这样,办案人员为完成上级任务“从快从严”办案时、为出政绩办“铁案”时,才会少一点功利思想,而多一分人权保护理念,就会多一分警惕和畏惧之心,也就可能少一个冤假错案。
我们期待,司法运行机制能朝着公正的方向不断完善。“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法的行为为害尤烈。”冤案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践踏了法治的尊严。按照我国法律,公安、检察、法院分工合作相互制约,以确保正义的实现。然而,在佘案中,当地公安涉嫌刑讯逼供,检察院糊涂地提起公诉,法院数审错判,司法的监督制衡机制形同虚设。刑事诉讼法原本规定了一系列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期限和程序,但佘案的侦查、公诉、审判是扎扎实实地走了过场。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和人员严重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违背程序正义来追求公正办案,无疑是水中捞月。我们期待,正在酝酿的司法改革能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确保在公平正义的方向上运行。
我们期待,公民权利的救济渠道进一步畅通。在佘案中,佘的母亲为了洗去儿子冤屈,四处上访,被非法羁押,而佘的哥哥也因上访被关押,敢于为佘作无罪证明的人承受恐吓和压力。“喊天天不应,呼地地无门”,公民维权的道路竟如此艰难。反观社会生活,上访者的最大期盼往往是得到“领导批示”或“见报”、“上电视”。依靠“批示”来实现维权,是典型的“人治”路径。而媒体曝光虽显示了舆论的力量,但是能见报上电视的毕竟只是“万里挑一”。我们期待,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没有批示、没有见报的“常态”下,在法律预设的轨道内,公民维权渠道能畅通无阻。正义能以可预期的方式实现。
佘案的“标本”意义,足以让它写进法律教科书,以警示所有研习、操作法律的人们。而身为公民,我们所有的期盼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期待冤案不再重演!(摘自人民日报;作者:裴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