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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电价改革:一场内部市场化变革

2005年04月18日 14:43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并注明摘自中国新闻社《中国新闻周刊》。)

  细观之,被一些业内专家称为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步幅最大的一次改革,实际上是调整电厂与电网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的一场内部变革

  2005年4月5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称,这标志着我国电价将实行新的定价机制。

  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实行竞价上网后,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将实行两部制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输配电价格由政府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制定。销售电价在竞价初期由政府管理;配电与售电分开后,将由市场竞争形成。

  新的定价机制的核心是发电企业将实行竞价上网 此前,发电企业的上网价格存在多种标准,价格与市场脱节。竞价上网的出现,令此次电价改革被一些业内专家称为电力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步幅最大的一次改革。然而,也有专家指出,此次改革仅为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还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改革。

  定向爆破厂网分离后遗症

  4月1日至5日,国家电监会主席柴松岳一行到河南、湖北调研。其间,他在谈话中指出,电力体制改革后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厂网分开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暴露出不少矛盾。

  2002年底,在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2家电网公司、5家发电集团公司和4家辅业集团公司,实现了厂网分开。厂网分开后,垄断权力最大的就是电网公司。发电企业之间形成了初步的互相竞争的关系,但是在市场机制没有完全建立和输配电运营体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电网的制约作用很大。特别是电网公司还保留了相当规模的发电机组,上网电量又实行计划分配。电网公司参与决定电量分配计划,电力调度有权决定机组启停和调峰调频,用哪个企业的电、用多少,不用哪个企业的电,电网公司和调度有很大的决定权和裁量权。

  竞价上网,能够在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建立相对市场化的交易机制,让大部分发电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国家电力公司下属的电网经济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李成仁告诉本刊记者,此次改革提出竞价上网,就是想通过这样的一种市场化方式,理顺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关系,逐步向更为市场化方向过渡。

  内部协调型改革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业专家称,此次电价改革,主要还是为了调整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关系,规范上游和下游企业的交易规则。

  此次改革方案的参与起草者,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树杰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亦称,此次改革方案是向市场化转型中的一个过渡方案。这是由两部制电价体系决定的。

  在两部制电价体系下,容量电价由发改委确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容量指的是发电厂的装机容量,而电量指的是一定时间内发电厂输出的电的数量。容量电价是以区域电力市场或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范围内参与竞争的各类发电机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制定。容量电价=容量电费/机组的实际可用容量,容量电费由购电方根据发电机组的实际可用容量按月向发电企业支付。而电量电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李成仁称,容量电价由发改委确定,发改委根据电力供求状况调整容量电价的系数:供大于求时,系数变小;供小于求时,系数增大,即缺电时多支付一些,反之则减少,目的是确定发电企业的收益。

  有分析人士据此认为,两部制电价充分考虑了电厂的成本,却无法在发电端形成充分的竞争。

  电网企业也成为此轮改革的受益者。李成仁所在的电网经济研究所2004年承担了南方电网有限公司的研究课题《南方电网电价形成机制》。他指出,此前由于没有输配电价环节,电网企业的利润来自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价差。销售电价由发改委确定,调整起来顾虑比较多,因此电网企业所得的这部分利润有时候很难得到保证。在新的定价机制下,明确了配输电价,按照发改委的文件,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这样由上网电价到输配电价再到销售电价,电网企业的利润也就能得到了保证。

  至此,电价改革就变成了调整发电环节与输电环节,即调整电厂与电网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的一场内部变革。

  谁来主导下一轮改革

  发改委在下发的文件中提到,新的办法从5月1号起开始实施。在同一天,另一部影响电力行业的条例也将开始生效 2005年2月25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北京公布了《电力监管条例》,并称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此前,在2005年1月24日由电监会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北京联合主办的“电价形成机制与电价监管国际研讨会”上,亚行人士指出,“根据国际经验,从改革的方向看,电价审批权应逐步赋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据本刊记者了解,此次的改革方案完全由发改委主导,其中涉及到价格部分的控制权仍然在发改委掌控之中。《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32条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销售电价进行监督和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业专家对此颇有微辞,他认为,电价改革本是电力机制改革的核心部分。然而,作为行业监管机构的电监会对于电价改革却没有主导权,这势必会影响整个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余晖曾参与电监会组建的研究与设计工作。他表示,没有核心的电力投资准入权与定价权的电监会,根本就没有监管效力。他认为,“最终还是需要在《电力法》修订时,把这两个最关键的监管手段划归给电监会,做到政监分开。”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刘小乐)

 
编辑:姚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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