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在狱中蒙冤11年的佘祥林被法院当庭宣布无罪。面对迟到的正义,人们在为佘祥林终还清白感到欣慰的同时,强烈要求上级机关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对铸成这一重大冤案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依法惩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者,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
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由于办案的错误,导致佘祥林本人身心备受摧残,其母亲也因上访被关9个月后含冤去世。可以说,正是有关人员违反办案原则和法定程序,导致了这一冤案的发生。
在侦查环节,公安人员不仅对女尸的身份认定错误,而且肯定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检察机关明知此案有疑点,却没有经过认真调查就很快提起公诉;佘案经过了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并明确了处理意见,属于“未审先定”;在审判环节,依法独立审判本来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职责,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各种可疑证据缺乏进一步调查分析,就草率下判。平心而论,办案人员作为凡人,也难免有犯错误的时候,但是,像佘祥林案中的办案人员,只要遵循了办案的基本原则,其所犯错误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错案责任追究,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公检法机关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执法权和司法权,负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公检法机关办了错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犯罪的,应该受到严惩。只有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才能有效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保障执法司法权力的合法正确行使,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办了错案不受追究,像佘祥林这样的冤案还很有可能在其他地方反复发生,还会演绎出更多的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荒唐故事,还会有更多的佘祥林及其亲属再度蒙冤。
近日,京山县检察院负责人表态说,检方已组织专人对佘案批捕起诉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依法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这样的表态无疑是积极的,但人们担心的是,这只是检察院一方的表态,而铸成佘祥林冤案的,还涉及公安、法院和政法委三方,这三方如何查清和落实责任,追究相关的责任人,理应受到高度关注。
更重要的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仅仅靠公检法本级自己人查自己人,难免抹不开脸面,可能会走过场。只有上级纪检和相关监督机关重视起来,组织认真调查,并严格依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才能把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来源:新华网,新华社记者王学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