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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等负责电力争议调解工作

2005年04月14日 15:55

  中新网4月14日电 据中国电力报报道,国家电监会主席柴松岳日前签署国家电监会第7号令,公布《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电力监管条例》的配套法规之一,由国家电监会根据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制定,旨在“依法、公正、及时调解电力争议,保障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办法》明确:电力争议,是指电力业务经营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电人之间在电力市场活动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电力争议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电力争议调解工作。

  《办法》共六章29条,对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申请和受理、调解、调解终结等电力争议调解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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