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因琐事,被告人持水果刀将一女子捅成重伤。令人意外的是,庭审中,被告人和受害人竟同时向法官提出“从轻处罚”的要求。
俗话说,一儿一女就是“好”。溧水人钱浩江与妻子李卿玉,就育有一对活泼可爱的儿女,令人羡慕不已。遗憾的是,和美之家却因夫妻二人的志趣不投,常常出现不和谐的音符,有时甚至大打出手。夫妻吵嘴本是寻常之事,可是,李卿玉却有离家出走的坏习惯,一旦负气,她就会抬腿走人。
2004年5月的一天,李卿玉再次赌气离家出走,与往常不一样的是,这次却久去不回。一开始,钱浩江还没在意,可在村里人的闲言碎语中,他察觉出事情不对劲儿了。原来,李卿玉离家出走后,即和一外地男子同居了。
得知事情真相后,钱浩江又气又急,经过多方打听,终于搞清了妻子的下落。临行前,钱浩江随手将一把水果刀揣在了身上,准备随时与情敌对决。
当晚11点多,钱浩江来到李卿玉住处,找到了离家多日的李卿玉。此时,屋内只有李卿玉一人,面对钱浩江的劝说,她没有心软,断然拒绝了。此举激怒了钱浩江,二人争吵起来继而发生揪打。揪打中,失去理智的钱浩江掏出水果刀向李卿玉的胸腹部刺去。致使李卿玉的脾脏破裂,左肾挫裂伤、左肺挫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庭审中,钱浩江流露出深深的悔意,他告诉法官,他已与妻子和好,家中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要人照顾,而受伤的妻子还很需要他的陪伴和服侍,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罚。而受伤的李卿玉也旁听了庭审,她流着泪对法官说:“这事不能怪他,是我有错在先,请法官对他从轻发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浩江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仍予以实施,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判决钱浩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金陵晚报;作者:陈菲、轩辕海】